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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期限以哪个为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10:27:33    

关于查封期限的确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如下:

查封期限

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期限的起算

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查封期限应从收到执行文书时起算。

续行查封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轮候查封

轮候查封从其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轮候查封转化为正式查封,期限起算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先正式查封解除后,根据2020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首封法院对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该剩余价款属于轮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该替代物。

综上所述, 查封期限以登记时间为准,且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需要续行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续行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二年。对于轮候查封,其期限从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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