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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诉程序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4:17:02    

法院自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起自诉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如果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的提交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对于不符合自诉案件条件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调解、撤诉或自行和解

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和解、撤诉。

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自诉案件,但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得调解。

自诉人可以在法庭宣判前撤回自诉,但需书面提出。

反诉

自诉案件可以提起反诉,但需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出,并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反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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