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选择判例法制度的主要原因包括:政治制度不符:判例法原则与中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相符。缺乏历史传统:中国没有普通法法系国家长期形成的判例法历史传统。法官培训要求高:判例法对法官的培训要求较高,而中国法官可能还没有接受相应的方法论教育。司法独立性问题:判例法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