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仲裁的时间限制是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六十日。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在以上基础上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具体而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如果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那么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此外,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