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如果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将中止;在60日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