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太轻”的观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社会环境的变化初期粗犷立法: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环境较为混乱,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条文制定得相对粗犷,甚至出现了“可杀可不杀坚决杀”的命令。随着社会的稳定,罪行法定、刑罚相适应等原则逐渐被重视。刑罚的适应性刑罚必须相适应:刑罚的轻重需要与社会的发展
刑法需要解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文字表达的局限性语言的模糊性和多义性:即使核心意义明确,用语也会向边缘扩展,造成外延的模糊。大多数用语具有多个意思,没有合理的解释容易造成误解。时代发展导致语言含义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语言会产生新的含义。例如,“财物”这个词在立法时并未包括虚拟货币,但现在必须解释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