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强和小明在小区里面散步。突然楼上飞下来一个酒瓶,正好砸在了小强的脑袋上,小强当场晕倒,后脑勺鲜血直流。所幸,小强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精神和智力也没受到损害,但住院治疗花费15万元。事发时,小强和小明没看清瓶子是从哪里飞来的,更别说是谁家扔的了。而事发后,没有一个人愿意站出来承认。他们找到小区物业调取监控视频,没想到监控设备又坏了,没拍到。
随后,俩人把整栋楼的30户业主和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起诉到了法院。最终,除了5户业主外,另外的25户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了小强的15万元医疗费。
法官说法:高空抛物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民法典》中有对其的相关规定。
第一,法律禁止高空抛物,高空抛物是违法、侵权行为;
第二,谁扔的东西谁负责;
第三,如果查不到扔东西的人,在理论上有可能成为肇事者的不能自证清白的人,都要承担责任;
第四,查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其他人的责任是补偿,不是赔偿。
当然,在肇事者没找到,其他邻居补偿了受害者之后,如果以后发现了肇事者,那这些邻居是可以向肇事者追偿的。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比如,有没有在小区相关区域设置注意高空抛物的警示标志,有没有向业主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教育、引导和倡议大家不要乱扔东西,有没有设置防护设施等等。如果没有,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强所在小区的物业赔了钱,就是因为没有尽到这些安全保障义务。
所以,高空抛物的后果是很严重的,高空抛物砸伤人或者砸坏别人的东西,肇事者要赔偿;如果找不到肇事者,那么整栋楼中可能的加害者都要共同补偿,事后找到肇事者,已经补偿的业主可以追偿;如果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要对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发生高空抛物后,要第一时间报警,警察有义务及时调查清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可能会坐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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