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人是指 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可以是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单位或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它们不得从事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经济活动,因此不能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