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仲裁的时间限制是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六十日。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在以上基础上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具体而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