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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7 13:08:00    

【来源:徽州发布】

致农村地区食品生产

经营者的一封信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净化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各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把好以下关口:

一、把好主体责任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诚信守法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把好证照公示关。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等,不得超范围经营。相关证照资质应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三、把好进货验收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和原料,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得购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以及“三无”、“山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原料,同时要索取供货商证照资质,留存进货票据。

四、把好场所环境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卫生整洁,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沟、操作台、食品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应清洁卫生,不得存在破损或脱落、地面有积水和积垢等可能影响食品加工经营安全的情形。设施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餐饮器具要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三防”设施要有效使用。

五、把好线上销售关。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要严格审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从事线上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相关证照资质。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

六、把好广告宣传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标注或者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发布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明令禁止的用词用语的宣传广告。

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希望广大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以上要求,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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